私框立法有助建穩定專業敎師隊伍
邱莎麗 黃素君
十年樹木,百年樹人。園丁——教師勞苦功高。
私框立法有助建穩定專業敎師隊伍
俗語有云:“多建一所學校,就會少一所監獄。”這正說明敎育是社會發展的條件、機會和資產。敎育不僅關乎社會、家庭,乃至公民的切身利益,更牽繫着澳門未來的發展,因此,“敎育”自然成為大家關心的社會議題。
然而,目前談敎育者衆多,但有些敎育議題因似僅屬敎育專業內部範疇,敎育界的人士比較關心,但一般社會公衆沒有太大興趣參與討論,譬如剛通過的《非高等敎育私立學校敎學人員制度框架》法案(“私框”)。或許有人認為,“私框”探討的是有關敎師權益和義務,與學生無關,更不會牽涉到自身的利益,於是形成“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但筆者認為,敎育工作是環環相扣的,穩健的敎師制度是發展敎育的基礎條件,是敎育素質的保障,更是澳門發展的競爭力指標,以至澳門未來的希望。
關注敎育放眼未來
因此,澳門大學敎育學院敎育硏究中心“私框”討論小組,嘗試將這“敎育界內部”關心的專業議題,擴大為社會民衆參與探討的敎育議題。透過立足於制度和人性的角度,從敎師隊伍建設、敎師職業保障、弱勢學校敎育效能和敎師專業發展與家庭平衡四個角度,探討“私框”之目標以及相應文本措施之間的距離,希望呼籲更多澳門公民關注“私框”、關注澳門敎育,以及關注澳門的未來。
一、“私框”是對敎育素質的一個承諾
“私框”目的之一是“建立一支優秀的敎學人員隊伍”。“優秀”道出了要達到一定素質的要求;“隊伍”則表示需保證一定數量的人員。故“私框”此目的可概括為:政府冀此保證敎師的數量,以及改善師資的品質。
假如您是一位家長,孩子亦已入學,那您願意讓自己的孩子每天除了“啃”書之外,還要花費額外時間與精力去適應不停轉換的新老師嗎?您又是否樂意不斷被吿知更換孩子班主任的聯繫方式、重新建立互相信任的關係?您能否接受孩子回來吿訴您:今天音樂老師敎我化學科目、明天英語課將由體育老師來敎,後天是幼兒園老師來敎小二的數學?……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誠如小標題所言,“私框”應是對“敎育素質”的承諾。但如何眞正落實“私框”的具體措施,以確保立法原意,即“提升敎學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職業保障,以建立一支優秀的敎學人員隊伍及保證非高等敎育私立學校的敎育效能。”(引自“私框”第一條)便需要社會公衆及敎育界來持續關注、參與和討論。
私校敎師流動性大
本文將以“私框”為本,圍繞敎師“數量”的穩定以及“質”的提高這兩方面隱憂,探討澳門敎師隊伍的長遠發展,嘗試以問題的形式引發讀者思考,並期望尋求解決方案。
二、“私框”有助穩定敎師隊伍嗎?
從澳門歷史發展經驗而言,澳門私立學校的敎師數量一直存在不穩定的因素。例如: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部分敎師跳槽至新興的服務行業——保險業,引發媒體和學者關注澳門敎師流失的問題;二○○三年澳門賭權開放,博彩業開始蓬勃發展,二○○五年,大批外語敎師、IT敎師吿別敎育事業而投身賭場,再次衝擊澳門敎師隊伍的穩定。筆者認為,以往兩次大規模敎師跳槽的重要原因,是澳門經濟發展、市場擴大,因而導致人力資源緊張,加上許多敎師的薪酬無法跟隨市場,導致大批敎師選擇跳槽至高待遇的行業。
“私框”擬通過立法明確敎師的權利、義務及相關福利等方面,為敎師建立相對良好的敎育環境。比如“私框”第八章“薪酬與福利”條例,內容涵蓋敎師的薪酬、奬金、超時補償、公積金、衛生護理等六大方面。同時“私框”擬通過“制度化”拉近學校內部敎師之間的差距,從而創建相對可持續發展的敎育條件。比如“私框”第四十條規定:“敎學人員應獲得與其職級相符的基本工資,學校須保證任敎同一敎育階段不同職級的敎學人員的月基本工資依次保持適當差幅。”“私框”這些舉措不僅讓敎師看到改革的曙光,對穩定在職敎師亦具一定意義。
當局料增七百敎師
二○一○年十一月,國務院總理溫家寳訪澳期間提出“支持澳門建設成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引自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澳門日報》B05版)。在此城市發展定位的大環境之下,澳門的人力資源會否再一次陷入緊張局面?“私框”的福利和制度又能否穩定敎師數量?
“私框”對不同敎育階段的授課節數作出不同程度的調整:敎學人員每周正常工作時間已下調至卅六小時。比如,中學敎師授課節數由大約二十至廿四節調至十六至十八節;小學敎師的授課節數由大約廿四至廿六節調至十八至二十節(參考“私框”第三十一條)。敎靑局長梁勵由此預計“私框”實施後全澳需增加約七百位敎師,對每年約三百名師範畢業生有吸引力,及此前曾任職敎師的八百名有執業資格人士可能考慮回流敎師行列……(引自二○一二年五月七日《澳門日報》)。但筆者認為,此預計將使澳門在如何穩定敎師數量上面臨更大挑戰。
生源掀動敎師去留
第一,“七百”這個數字是具體的還是虛擬的?即該數字是否已落實至不同敎育階段的敎學崗位?抑或只是一個不確定的約數呢?筆者認為,此數字應與敎學崗位相匹配,才能指引日後敎師人才的培養方向,以及吸引“回流”敎師的分配;第二,筆者不禁要問,預計幾年內能“全澳增加七百位敎師”呢?相關部門是否已制訂配套的回流時間計劃?以上疑問,關乎日後敎師培養計劃的方向以及就業安排;第三,僅從敎師授課時間減少來預估回流敎師人數,是否忽略了平衡回流敎師人數與學生人數的發展?上世紀九十年代,因澳門出生率不斷下降,幼稚園招生不足,小學也岌岌可危,不少幼稚園敎師最終難逃被裁員的結局。由此可見,敎師的去留不僅與敎師福利相關,還與學生的生源息息相關。筆者認為,穩定敎師數量,還應綜合考慮人口政策以及小班敎學實施進展等因素。
須讓敎師愛上敎學
馬斯洛(Maslow)於一九四三年提出人類從低級到高級的五層次需求,其中,馬斯洛認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和感情需要都屬於低一級的需要,可通過外部條件滿足;尊重和自我實現的需要是高級需要,需通過內部因素才能滿足。故此筆者認為,政府應花更多筆墨和氣力滿足敎師的內部需求,比如社會對“敎師”的認同與合理定位、敎師對“敎育”的良好認知以及歸屬感、敎師專業發展等方面。如此才能讓敎師“愛”上敎學,眞正敎書育人。在穩定敎師數量方面,政府除了要考慮敎師不同層級的需求外,還應兼顧社會不同層面的因素(如人口出生率),不斷努力尋求最佳方案。
三、“私框”能持續提升敎師素質嗎?
一個優秀敎師隊伍不僅需要保障數量,更需要提高專業素質。“私框”第十一條規定:“經敎師書面同意,學校可按需要安排以下轉任:(一)幼稚敎育敎師轉任為小學一年級和二年級的敎師;(二)小學敎師轉任為幼稚敎育敎師;(三)中學敎師轉任為小學五年級和六年級的敎師。”這種轉任制度主要是基於對學校現實狀況的考慮,為學校提供一些彈性舉措。然而,其中也存在一些“相反”專業的原則,“模糊了專業”的界線。就國際敎育現況而言,如此評價可能有點不公,因為不少地區和國家的敎師都允許幼兒敎育敎師可以敎至小二的。
轉任制需充分支援
然而,就澳門敎育現況而言,首先,澳門培養敎師的敎育方式是分階段(幼兒、小學、中學)進行的,“私框”在轉任條例中並未提及轉任後的敎師是否應參加相應的專業進修活動,故此,若敎學人員的培訓無充分支援,這種“任敎五年便可以轉任”的規定會削弱敎師的專業性,從而無法保障敎學質素。同時,此轉任條例忽略了舒而曼(Shulman)所說的專業敎師應具備的基本要素——學科知識和敎學技能。雖然敎師具有五年以上敎齡,但不同敎育階段的學科知識層級是不同的,且不同階段的學生特點亦不同,所需敎學方法也不盡相同,敎師應該不斷夯實自己,所謂“敎師有了一桶水,才能給學生一滴水”。
其次,“私框”規定轉任的敎師至少需要五年敎齡並達到轉任前的資格(參考“私框”第十二條),卻未規定敎師在轉任前應達到何種工作表現,且工作評核的條例中也未涉及考量敎師轉任的評核辦法。“私框”如此模糊的決議,不僅沒有考慮到敎師的質素問題,而且,模糊的轉任條件也易成為敎師晉升不公平的另一誘因。
私框不應只是框框
以往有種說法是“只要讀過書,就知道如何敎”或“敎學培訓只是一個形式,無傷敎學品質”,但若敎育界內部也認同此觀點,澳門的敎育前景恐怕也將限於“原地踏步”了。最根本的問題還在於,家長是否願意將孩子的未來交給“濫竽充數”的敎師呢?雖然“轉任”可幫助學校解決敎師人力資源方面的現實問題,但若忽略敎師專業發展的長遠目標,敎師轉任後,勝任敎學的能力令人堪憂,“師者,傳道授業解惑也”便將成為一句空話,絕非澳門敎育制度之福。
四、結語
不少學者如Stenhouse(1983)、Mortimore(1991)、Sammons(1996)及Day(2012)等也曾提出,敎師是敎育成敗的關鍵。“私框”雖已通過,但只是一個“框”而已。如何確保敎師專業的發展,並在澳門的敎育發展及人才培養中發揮關鍵作用,都關乎每一位市民的利益,以及學生選擇學校的動向。筆者認為,進一步完善《私框》,建設敎師隊伍,都是關乎你我、且需公衆持續討論的議題。在檢視敎師的“量”與“質”的同時,我們發現敎師隊伍的建立應是一個完整體系。良好的規劃應兼顧社會的外在需求、行業的內部需求,並從專業和長遠發展角度來承擔責任,如此才能眞正強化敎育,眞正帶來社會的改變。
(“從《私框》立法探討澳門敎育未來”系列之一)
邱莎麗
(澳門大學敎育硏究中心“私框”討 論小組,澳門大學敎育學院碩士生)
黃素君
(澳門大學敎育硏究中心“私框”討 論小組,澳門大學敎育學院副敎授兼硏 究中心主任)